中租控股基金會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告知聲明暨同意書

財團法人中租控股基金會(以下稱本會)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業務需要及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包括依基金會宗旨舉辦之活動(一日中租人、獎學金、各種專案補助申請等)、志工管理、愛心活動、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等) 而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下列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以便後續服務聯繫、申請、保險及公益活動資料分析等相關用途使用,請台端詳閱以下事項:

蒐集之目的:
本會基於基金會成立目的所舉辦活動、課程講座、獎助學金發放、公益活動等相關特定目的、舉辦活動所投保必要之保險、其他依法令規範所需留存個人資料之情況(例:講師費用、本會發放相關款項)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

貳、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住所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特徵類(例如:性別、出生年月日、年齡)、家庭情形(例如:結婚有無、子女人數)、社會情況(例如:職業、慈善機構或其他團體之會員資格)、受雇情形(例如:工作單位、職稱)等。

參、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因執行業務需要之第三方所在境外地區。
三、 對象:本會、業務委外機構、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相關監理機關。
四、 方式:
1. 利用方式:在不違反蒐集的目的之前提下,以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傳真及其他合法利用方式利用之。
2. 符合個資法第20 條規定之利用。

肆、得行使之權利:
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台端得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向本會以書面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上述權利,若因不符合申請程序、法律規定、本會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者,不在此限。

伍、注意事項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不同意本會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或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完全,基於相關業務之執行,本會將無法提供後續完善的相關服務,尚祈見諒。

經 貴會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貴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